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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湖南省工程机械租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量: 来源: 本站 作者: 本站


湖南省工程机械租赁服务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调,突出行业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工程机械租赁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onstruction Machinery Rental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CMR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工程机械行业有关的销售、租赁、配件、物流、维修、行业互联网平台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
  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客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湖南省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机电市场 8 栋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探讨本地区的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地方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预案和建议。
  (二) 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 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 接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有关工程机械行业(设备租赁、整机销售、二手机械、配件供应、维修服务、法务债权、运输物流等)的各类经营服务项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 接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企业产品质量调研工作,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 接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内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本地区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市场预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 开展省内外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 制定“行规行约”;监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以创新为魂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不仅对一个民族重要,对一个协会同样重要。我们在这里强调创新,不仅是协会要进行自我的模式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还要倡导会员与时俱进,重视创新理念、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我们的事业在前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唯有创新,才能使协会的建设获得不竭的思想动力。
  第三、以发展为体
  湖南省工程机械租赁服务行业协会将引导会员单位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努力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将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集聚资金、汇聚人才、整合资源,使会员单位在竞争中增强抗风险能力;在竞争中增强市场应变能力。终实现增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影响力。各位会员,我们要抓住机遇,团结合作,营造和谐的行业氛围。我会尽职尽责为协会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和大家一起努力打拼,为我们协会的发展,为我们会员企业自身的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谢谢大家!
  (九) 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展览会、拍卖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 接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为政府制定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 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鉴定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 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和信用评级工作以及本行业产品的技术和性能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等业务。
  (十四) 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相关资料:
  1. 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 提供个人及所属企业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入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其他相关证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产品、设备详细情况;企业生产规模、资产规模、年销售额等)。
  (二) 经会员介绍由秘书处核查,会长认可通过或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手续,经分支机构同意盖章后报送总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总会副会长以上成员。
  (四) 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五) 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和本会官网、公众号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 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退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 60 日不交会费(每年的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会员缴纳下年度会费的时间),且经秘书处书面通知催缴仍未缴纳或者无正当理多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一) 违反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 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五) 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情节严重的;
  (六)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须有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刊物、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会员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须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 1 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3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本会应以规范文件形式留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权利;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需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需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要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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